一、什么是介绍卖淫罪?
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是指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二、行为表现
引诱,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利益作诱饵,或者采取其他手段,拉拢、勾引、劝导、怂恿、诱惑、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。引诱的方式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行为。
容留,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。提供场所,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,不限于房屋,其中提供汽车等交通工具也属于提供场所。
提供其他便利,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。
介绍,是仅指在嫖客与性服务者之间“牵线搭桥”,并不对双方进行管理或控制,获取的不法所得也仅仅是劳务费。
如果行为人的介绍行为已经达到“控制”的程度,则属于组织卖淫罪。(二者的区别将在后续的文章的进行说明)
三、量刑处罚
介绍卖淫罪分为两个量刑档: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: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(一)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情况
1、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;
2、介绍未成年人、孕妇、智障人员、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;
3、一年内曾因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,又实施容留、介绍卖淫行为的;
4、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。
(二)量刑增加情况
1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,每增加一人次,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;
2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,每增加一人次,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;
3、容留、介绍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,每增加一人次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4、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。
(三)5年以上有期徒刑
1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十人次以上的;
2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五人次以上的;
3、容留、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三人次以上的;
4、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。
四、取保候审与缓刑的适用
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下、徒刑以上但不发生社会危害性、有病、怀孕或哺乳的妇女。
介绍卖淫罪的判处情况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要求,是完全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缓刑的。如果介绍卖淫行为情节严重,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,且不存在情况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的,则不能适用取保候审。
法律条文
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八条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:
(一)引诱他人卖淫的;
(二)容留、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;
(三)容留、介绍未成年人、孕妇、智障人员、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;
(四)一年内曾因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,又实施容留、介绍卖淫行为的;
(五)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。
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,情节严重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,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。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,不影响犯罪的成立。
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。
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又有其他人员的,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,实行并罚。
第九条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;
(二)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、孕妇、智障人员、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,或者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;
(三)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;
(四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第十三条 犯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的,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。共同犯罪的,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。
对犯组织、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,应当并处没收财产。